创意产业与版权保护

作者:周春慧   年份:2009   期刊号:10
 

  在版权产业的发展中,创意产业越来越多地被人们所提及,创意产业基地在全国各地纷纷设立也充分体现了国家的重视。创意产业,又称“创意经济”或“创造性产业”。根据英国创意产业特别工作组的定义,“创意产业”就是源于个人创意、技巧和才华,通过知识产权的开发和运用,而形成具有创造财富和就业潜力的行业。包括13个行业,即广告、建筑、艺术和文物交易、工艺品、设计、时装设计、电影、互动休闲软件、音乐、表演艺术、出版、软件、电视广播等等。创意产业的出现被誉为是一种推崇创新,强调文化对经济推动的新兴理念、思潮和经济实践。

  创意产业的核心是创造力和智力成果,因此其与知识产权有着密切的关系;而且创意产业侧重于文化和内容创意,因此其与版权制度以及商标制度的关系较之专利制度更为紧密。归纳而言,创意产业突出的特点就是创新性内容密集型的产业。那么结合创意产业的特点,版权制度在促进创意产业健康有序发展中如何起作用呢?这是知识产权界应该关注的问题。

  版权保护的客体范围、方式及程度由其制度的价值所决定。而版权制度的价值体现在多个层次,从版权发展的历史来看,侧重权利赋予及保护是版权固有的、内在的基本价值,而赋权是创意产业中相关作品得到版权保护的起点。然而从促进产业发展的产业政策出发,创意产业的长远发展必然要求版权制度的社会性价值的体现,诸如利益公平分配、保留公共领域以便于再次创新、促进文化发展等。因此,在对创意产业进行保护时,尤其是在涉及创意产业特有的相关权利的设计时,版权制度的价值取舍都会发挥指导性的作用。

  版权制度对其客体的保护一般以赋权为起点,根据赋权之内容分项进行保护,也就是我们所熟悉的对作者诸项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利的保护,并根据作者以及传播者或者扩散者在版权产业链中的作用分配相应的权利和利益。在创意产业链里,版权首先起着赋予作品权利和在相关各方进行利益分配的制度作用。由于版权制度的存在,创意的价值得以固定在以版权为代表的权利上,并可在法律的框架及保护下进行流转,并以此为载体,跨行业地整合创意产业链中的各个资源。

  从国外创意产业发展的历史来看,在版权中保留适当的公共领域对该产业的发展是至关重要的。从创意产业涉及的一般权利而言,与诸多版权并无太大区别。但是因为创意产业发展对公共领域的需求性,也给与创意产业关系十分密切的一些权利提出了特殊要求。例如在形象权保护客体是一元论(仅保护人的形象)抑或二元论(保护人与物的形象)的讨论中,版权制度价值的取向不同将推导出不同的答案。重视版权制度的社会性价值取向将会给创意产业发展提供理论支撑,也符合国家发展创意产业的政策。